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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(jiān)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,由施工單位的現(xiàn)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、試件和材料在現(xiàn)場取樣,并送至經(jīng)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。
1、取樣人員:取樣人員為施工單位的現(xiàn)場試驗人員。
2、見證人員: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(jiān)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擔任,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(jiān)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、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(jiān)理機構。
3、取樣:在施工過程中,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,對施工現(xiàn)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,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、封志。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、取樣部位、取樣日期、樣品名稱和樣品數(shù)量,并由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,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。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。
4、送檢:見證取樣的試塊、試件和材料送檢時,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,委托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。檢測單位應檢查委托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,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。
5、檢驗報告: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(guī)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,出具公正、真實、準確的檢測報告。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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